第三十一章 護送歸程[第1頁/共3頁]
新的《烏拉章程》規定要求,征烏拉者必須付給必然的用度俗稱腳價。倘有違章苛斂百姓,勒令蠻民支差,不給腳價、口食,一經查出定予嚴辦,決不寬貸。《烏拉章程》於1906年5月正式在安康道實施,內容共二十六條,疇前統統烏拉規章一概撤消。首要鼎新內容為:牛馱運不得超越120斤,背夫不得超越66斤,太重者百姓能夠拒雇;一匹馬隻準乘1人,隨行貨色不得超越20斤;雇傭的騎馱在烏拉途中倒斃者,必須賜與足額補償;之前烏拉支應者多為婦女,此後必須改成男女均出,且春秋要在五十歲以下。
趙守宏非常清楚,在本身的壓迫之下,這些人必然會反彈的,但攝於他手中有兵,加上神峰大領主住在此處,這些人也不敢輕舉妄動。為了讓這些傢夥能夠有所行動,以便給本身話柄毀滅這些領主,他決定用心賣出一個馬腳。
這些小教員也是以成了全天下獨一份的怪事,教書育人的教員們,竟然需求趙守宏派人專門照顧飲食起居,如同對待孩子普通。除此以外,趙守宏宣佈在巴塘縣建立縣病院和醫學院,由那些在病院坐診的生化大夫執教,遴選聰明有文明的年青人進入醫學院,學習當代醫學知識,為將來擴大病院打根本。
在貧困的川疆交代區,群眾的支出微薄,月薪四塊銀元已經是相稱高的薪酬了。百姓們俄然發明,上學竟然能夠嚐到這麼大的長處,加上趙守宏持續履行免費退學免費午餐的承諾,大師送子上學的情感變得持續高漲。
1906年4月27日,華撒兩國簽訂了《華撒續訂疆齋條約》,條約中規定撒爾國國度允不占並疆境及不乾與西疆統統政治。華蘭國國度亦應允不準其他本國乾與疆境及其統統內治。撒疆之前所訂立《華撒疆齋條約》中第九款內之第四節所聲明各項權力,除華蘭國獨能享用外,不準他國國度及他國群眾享用。惟經與華蘭國商定,在該約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撒爾國應得設電線通報齋尼境內之好處。
西疆交通前提掉隊,底子冇有甚麼門路可行,有的隻是長年累月馬幫走過的土路陳跡罷了。趙守宏帶上龐大的馬隊,與神峰大領主一起踏上了歸程。但是趙守宏卻健忘了一件首要的汗青事件,這個事件幾乎讓他暗溝裡翻船。
在走頓時任的第二天,趙守宏就公佈了《烏拉章程》,烏拉是西疆特有的稱呼,主如果指為官府或領主們服勞役的農奴,這是西疆群眾最為沉重的承擔之一。現在巴塘縣的蕃民都有了本身的地盤,但其他各縣卻仍然仍舊,為了能夠完整肅除領主軌製,趙守宏開端以此為藉口動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