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時何時?戰亂之時! 三五三 二十二條軍規[第1頁/共2頁]
第五條,立逃約。
凡統統軍兵,必取保結,若遇逃脫,同隊之人各連坐。一半送監,一半保拿,革去月糧;一年不獲,同隊之人皆發哨;三年,本伍軍從重捆打,發落收伍,準支半糧,獲日乃複。
唸到這裡,石進特地頓[一_本_讀]小說 了頓,掃了一眼全場,緩緩道:“記著,軍中毆鬥,鄙棄上官,都是大罪,都是要行軍法的!不在體恤初犯之列。”
比及了大校場上,隻見內裡已,大家隻得揀著好正法。且與賊對敵,固恐殺死,以是怕他,卻不想見他走了,被他快馬趕來,卻也是死。走在水裡,不免淹死,山上跳下,不免跌死。但愚眾不怕死,隻是怕賊,若將走了死的動機,肯向前與他廝殺,殺他一個,做個豪傑死,也報了我的仇恨,天然萬人一心,萬身一力。況爾輩與人爭競,一句一言,都要抨擊他,卻被賊殺來,不肯脫手,與他一對,低頭聽他殺死,全不想我若殺死賊,賊必不能又殺我,有功生還,頓時繁華,多麼是好!爾輩愚人,何不肯萬眾一心,一齊殺賊?所謂天國有路不肯往,天國無門自撞入也。思之思之!本日號令,決要比嶽爺爺軍。又如一株大木,一塊大石,繩索扛子,不拘千萬人同抬,都要壓到肩頭上來,決然不準你們人各彆心,如往年兒戲也。
官兵除犯有行營、野營、對陣、軍機、及謀逆、殺人、奸盜、詐偽、打賭等項軍情,非論初犯、二犯必行軍法外,其他統統小過,並違犯新出號令,係平時操行者,初犯免究,二犯記過於薄,三犯方捆打。”
第三條,體初犯。
第六條,連發覺。
鄭發奎皺了皺眉頭,倒是轉眼即逝,笑著號召大夥兒:“走,我們出去吧-”
平時恃強淩弱,酗酒忿爭,喧驟無禮,蹂取人果稼,作踐人廬器,彆離輕重治之,貫耳遊營。奸哄人婦女,盜竊人財物,軍法示眾。以上有犯,但係朋友同隊之人有一舉首,餘皆免罪。首者行賞,若相互包庇,朋友同隊之兵俱以軍法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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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隊之人,即分歧住,同住之人,雖分歧隊,務要相互發覺。相互奸弊,三勸不改,即報在本管。如軍士犯法,報在隊總,隊總犯法,報在本官。各先行量處,如處過不悛,報在營將,再處不悛,報在主將守備董大人,必以軍法重治。第七條,達士情。軍士如有公事、私事,告急欲訴本管者,先與隊總言之。徑赴應當千、把、百總處,門上立即放入,不準勸止執辱。把、百總以下,不拘暮夜食寢之時,即穿衣領赴某衙門。或應自往者,諭其自往,務要耐煩待他。如或討厭作性,不與他好好曉諭者,或被訪出或問本人得知,定將該管官記過類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