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 案情討論會[第1頁/共3頁]
養後代和生父母間的權力和任務,因收養乾係的建立而消弭。
第二十四條伉儷有相互擔當遺產的權力。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後代間,不得虐待或輕視。
第三十便條女該當尊敬父母的婚姻權力,不得乾與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餬口。後代對父母的扶養任務,不因父母的婚姻乾係竄改而停止。(未完待續。)
(一)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兩邊必須親身到婚姻登記構造停止結婚登記。合適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獲得結婚證,即建立伉儷乾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該當補辦登記。
第二十六條國度庇護合法的收養乾係。養父母和養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兩邊完整誌願,不準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乾與。
製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動。
(二)有製止結婚的支屬乾係的;
(五)其他該當歸一方的財產。
製止重婚。製止有妃耦者與彆人同居。製止家庭暴力。製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拋棄。
(一)重婚的;
第十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婚姻無效:
第十七條伉儷在婚姻乾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伉儷共同統統:
第二條實施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劃一的婚姻軌製。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扶養教誨的繼後代間的權力和任務,合用本法對父母後代乾係的有關規定。
(一)人為、獎金;
實施打算生養。
庇護婦女、兒童和白叟的合法權益。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伉儷的權力和任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和談措置;和談不成時,由群眾法院按照照顧無錯誤方的原則訊斷。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措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後代,合用本法有關父母後代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有承擔才氣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滅亡或父母有力扶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任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承擔才氣的弟、妹,對於貧乏勞動才氣又貧乏餬口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任務。
(四)一方公用的餬口用品;
(二)出產、運營的收益;
第十四條伉儷兩邊都有各用本身姓名的權力。
第二十二便條女能夠隨父姓,能夠隨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