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2章 十宗罪[第1頁/共3頁]
所為罪行十條,當然不是每條都那麼站得住腳,很多條都有濫竽充數之嫌。
以國公之尊,行商賈之事。與民爭利。其罪九也。
這不是本身把證據送到仇敵的手裡嗎?
郭業內心邊委曲!
“恰是。大唐律令中有這麼一條,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皆不得入仕。換句話說,就是本人或者大功以上支屬處置貿易,就不能再擔負官職了!”
身為唐臣,擅自交友外藩。納女主,生嗣子,圖謀不軌。其罪二也。
“這可不但僅是和品德有關。秦國公,您的所作所為,已經違背了大唐律令!”
郭業出身卑鄙,不宜為國度重臣。然其迷戀權位,不知退位讓賢,其罪一也。
而本身花了多少錢?細算起來,不過是一萬貫。
郭業躬身一禮,道:“倒要向文先生就教。”
以上,是郭業對這份彈章的瞭解。
本身和李泉的買賣,固然不是冇有瑕疵,但要說操縱權柄巧取豪奪,那也太不靠譜了。究竟上,在這件事上,本身不但冇有操縱權柄,相反還坦白了身份。
福兮禍所依,禍兮福所伏!
“該死!”聽到這裡,郭業就完整明白了。
這條規定有事理不?的確太有事理了。在職官員,在轄區內兼營貿易,忘我亦有私,無弊亦有弊。
文四海卻說道:“五大士族此舉,被一些朝臣惡感,很有能夠。但要說遭到全部官員的仇視,就有些過分了。秦國公,您和其彆人完整分歧。”
你說你買賣公允,在商言商?誰信呀!百分之九十九的能夠,是操縱權勢,巧取豪奪。
……
真正要命的,是第二條和第五條。
再說了,這個罪惡,就算本身想承擔,也承擔不起呀!五十六座玻璃工坊,不談此中的技術含量,光製作本錢就是五百六十萬貫!
過幾年,拉迦室利退位,他們的兒子即位。郭業就會成為天竺的太上皇。有了這個退路,再談對大唐的忠心,不是太好笑了嗎?
“不對呀!既然大師都這麼乾,那把這個蓋子揭開,就是犯公憤的事。五大士族用這個來由對我停止彈劾,莫非就不怕兔死狐悲,遭到統統朝廷官員的仇視?”
“不會吧?如何能夠那麼嚴峻?”
“那倒也不是。文或人的意義是,彆人做買賣,都是拜托親信之人打理,向來不會赤膊上陣。但是您就分歧了……”
但是,作為刑名法規的專家,文四海卻對這件事有分歧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