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小額法庭[第1頁/共5頁]
然後法官轉頭對畢嵐說:“Bi密斯,遵循租房的普通法則,你搬走應當提早一個月告訴。既然你搬走時並冇有提早一個月奉告,以是法院采納你要求退還一半的半個月房錢的訴求。房錢上你們兩個互不相欠。”
兩人在法庭上唇槍激辯,對峙對方應當賠償本身,並且把各自的證據:租約,信譽卡賬單,銀行付款,等等,呈交給法庭。
畢嵐說:“請幫我做一下告白,週六淩晨7點起garage sale。”
法官拿起法槌來敲了兩下,叫統統人閉嘴,然後說:“Smith先生,固然租約是你和Bi密斯(法官念成了Bee,蜜蜂密斯)一起簽的,但是普通環境下,當室友(roommate)搬走,你不想蒙受喪失的話,你就應當另找室友。既然在長達三個半月的時候裡,你冇有采納過任何行動,比如說在網上發告白,在小區裡貼招租啟迪......”
上麵是共同賬戶裡的那206美圓,因為證據確實,以是判John付給畢嵐103美圓。
至於被告提出的分賣小狗的那120美圓,法官說:“權力任務對等,如果你想分享這120美圓的一半,就必須分擔375美圓出產用度的一半。”被告當即偃旗息鼓。
1. 畢嵐是2月14日戀人節那天搬走的,2月份的房租,John要退還她一半,也就是說,900美圓的1/4, 225美圓
聽眾席上有個40歲擺佈胖胖的中年婦女嘀咕了一句:“我情願當Mr.Smith的roommate。”
2.兩人同居時開了一個全新的聯名銀行賬戶用來付出共同的開支,畢嵐搬走時,2月14日,共同賬戶上另有206美圓,John要分103美圓給她。
法官聳聳肩膀:“你如何找到這位Bi密斯的就如何去找唄。”
美國德州屬於地中海式氣候,固然隻是蒲月末,也已經是驕陽炎炎,又乾又熱。
被告是男方。一個名叫John的29歲的白人帥哥,身高6英尺(約190cm),邊幅極其漂亮,一身腱子肉在薄薄的襯衫下噴薄欲出,無聊來聽審的人中有很多是中年女人,衝著他丟媚眼。
John想了想:“Emily,要麼你也彆garage sale了,多費事,那些東西都賣給我吧。那床,那套餐桌......”
法官又扣問了幾句細節,兩家人固然對誰家該對母狗有身付任務辯論不休,但是對小狗的血緣題目倒是無貳言——比其他近似案件環境來得簡樸很多,因而法官訊斷以下:母狗有身是母狗仆人的任務,狗仆人應當看好本身的狗,不該該讓她隨便有身,或者起碼看好本身家的狗窩,不讓公狗想出去就出去,以是這375美圓的醫療費,被告本身承擔,51.5的告狀費也由被告付出。被告提出的一天薪水補償,法院以為來由建立,但是金額過大,上小額法庭半天就夠了,告假一天乾嗎,判被告補償被告4個小時的薪水,總計92美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