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起疑罪從無的案件(2)[第1頁/共3頁]
“你是否定可你在運輸毒品?”
“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運輸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取照顧、郵寄、操縱彆人、利用交通東西等體例運送毒品的行動。主觀構成要件是‘明知‘,而在此案中,控方固然供應了證據證明在王成琪照顧的茶葉裡發明瞭毒品,但並無切當的證據證明王成琪明知茶葉裡藏有毒品,此為其一;王成琪共照顧了七盒茶葉,在一盒茶葉中發明瞭毒品,那麼這些毒品是王成琪放在茶葉裡,是伍敏放在茶葉裡的,還是采辦茶葉時已經含在包裝盒以內,控方貧乏證據證明,此為其二;被告人至始至終並不承認本身在運輸毒品,此為其三;按照上述來由,辯白人以為,對王成琪的控告,實屬究竟不清、證據不敷,控告罪名不能建立。”
她用力嚥了一口口水,不敢等閒冒昧指導教員。
王成琪躊躇了,他的躊躇讓林睿的心提到了嗓子眼,心中的天平已方向公訴人,撤除被告人的表麵特性不說,他前後態度和行動的竄改已表白必然有所坦白。如果王成琪肚裡無鬼,當公訴人說有一盒茶葉是送給他時,他完整冇需求驚駭的幾近暈厥。章狀師為甚麼還要持續替不誠篤的當事人辯白?林睿感到很猜疑。
“10月6日當天,也就是上週六,隻要六小我達到阿誰貿易集會的地點,笠州市天閣大旅店,申明加上伍敏,這是一個七人的貿易集會,而並冇有你所說的二十多小我。”
“你再當真想想,他奉告你是二十多小我插手,還是七小我插手?當時是不是伍敏跟你說,會有六小我來插手集會,因而給了你七盒茶葉,彆離給那六小我每人一盒,另有一盒是留給你本身的,是嗎?”
審判長道:“反對有效。”
公訴人道:“我想再問被告人王成琪,你在機場安檢前,曾翻開皮箱細心檢察內裡的物品,是還是不是?”
章柳道:“反對,公訴人在對我的當事人停止引誘。”
林睿對他的答覆啞口無言,但仍說出本身的迷惑,“你不感覺王成琪在扯謊嗎,很有能夠他真的在運輸毒品,不然為甚麼要編出二十多人的大話。”
“這……”
“我們向主理方覈實過,他們的確隻聘請了七位販子。”
“但我剛纔問你的時候,你答覆的是,‘他真的說是二十多個’。”
林睿不甘心,衝動的進步音量,“我感覺我們是狀師,不該該讓一個罪犯清閒法外,你看王成琪麵對公訴人發問時閃動其詞,他問心無愧,坦開闊蕩的,直截了當的答覆好了,再說他的長相,他長的就不像一個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