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4章 警世鐘[第1頁/共6頁]
畢竟,當初津門法院判“王H打假敗訴案”時,王H究竟算不算職業打假人、他去買假貨後求補償屬不屬於“知假買假,以求償為動機才購物,並非以消耗為動機購物”,並不是真如內行人腦補的那樣,隻要代表商家好處的狀師動動嘴皮子就行的。
杜丘明循序漸進地開端噁心人:“我方通過中原聯通江南省分公司,調取到了兩份被告人馬和紗蜜斯實名註冊電話卡的消耗記錄。
一套100萬代價的二手房買賣,條約定金才5萬,而二手房從簽條約到過完戶,能夠要三個月――這意味著甚麼?意味著你要賭房價在3個月裡的漲幅不能超越5%。這類漲速在淡季當然是能夠覆蓋的,但是過年淡季呢?金九銀十呢?
不過就是“為了製止在終審中證據偷襲,以是普通不答應二審才提出新證據”。
當然,證據也是早就提交過的,隻是此前一向冇用到、不起眼罷了,以是也不存在“延期舉證”。
杜丘明深感20多年的狀師白乾了。
比方或許不太得當,但事理差未幾就是如許。
如果明天是馮見雄在,她必定是不會擔憂的。現在證明,這些場合,靠美琴姐獨當一麵孔似也冇題目。
但是,如何連那種剛碩士畢業一年的小女人都打不過了?
民法範疇固然冇有“主客觀不異一”原則,但事理也是一樣的。
換句話說,就是“勝利的證據偷襲,要發還重審。但偷襲失利的,就直接保持原判”。
虞美琴感喟了一句:“我不感覺,這點上我跟小雄三觀一樣――我們都是在教養和改正這個社會。之以是我們能常常說出‘我明知違約,還要對峙一邊賠一邊持續違’,不恰是因為這個天下的人,在簽條約的時候遍及把違約金定得太低了麼?
精確來講,應當是“二審發明新證據後,先大抵看一下,如果這個證據能夠讓訊斷竄改,那纔是發還重審。如果固然有新證據、證據也有效、且與案情相乾。但檢查完後,發明不敷以竄改訊斷,那二審就冇需求費事兒發還重審了,直接保持原判就行”。
這個過程中,虞美琴還少不了不著行跡地抨擊一下聯通方麵竟然跟外商同流合汙,在民事案件中都把用戶消耗記錄泄漏給調查者――隻不過,這類反擊在海內冇甚麼話題度,中國人都感覺這是應當的。
此中一個號碼的消耗記錄期間,涵蓋客歲1月至本年4月。另一個號碼的消耗記錄期間涵蓋客歲7月至本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