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雄哥套路深[第1頁/共4頁]
馮見雄指著方纔列印出來的一堆質料,指導諸位妹子說:
然後妹子們提出了下一個疑問:“那你說阿誰‘註冊了商標也隻許在某一大類產品上利用’時如何回事呢?聽剛纔的案例,連‘調味品’上註冊過的商標,在‘醃漬食品’上都不受庇護,這也太扯了吧?”
這類環境下,鄧長春是能夠找國度商標局申請,宣佈正牌L乾媽在地29類註冊的商標無效的,案由就是‘歹意註冊,實際冇無益用已達2年。’”
“不是他們不想,估計是當時做不到。”馮見雄先簡明扼要地把核心啟事提了出來,
詳細到這個案子裡,‘L乾媽’本來就是一小我身稱呼,很多處所的人另有認乾媽的成規,辣醬這類東西在很多省分也都有家庭便宜的風俗,以是這個字眼實際上還是有輕易被混合的能夠性的,當初國度商標範圍製其註冊利用範圍,原則上也不算錯。”
以是如果不作限定的話,實際上一小我花個幾百萬,就能把上萬個溢美之詞都給把持了。照此類推,上不封頂,如果有人歹意砸錢,很快統統美好漢字組合都被用光了。
“這都能夠?你要如何做?”
《尼斯商品分類表》上前者是第30類,後者是第29類,現在朝黔貴省阿誰‘L乾媽’還冇馳名,綜合考慮上述幾點,那就是不算侵權――鄧長春這個法律空子,鑽得合情公道――當然,前提是他冇遇見我。”
這類伎倆我在管帳事件所見多了,比如在海內賣節能燈有當局的節能補助,但是賣非節能類的冇有補助。飛利浦這類大牌為了退稅,明顯賣的不是補助名錄上的節能型產品,開辟票的時候都有能夠虛開成節能產品,雷士這類海內牌子就更冇節操了――也怪阿誰正牌L乾媽冇早點請你做法律和品牌計謀參謀,不然剛纔這些陰招你必定早就想到了吧。”
一眾妹子感慨了一會兒,對根本掃盲已經冇甚麼分歧,這纔想到問連終究的核心題目都還冇問呢。
要申報一個著作權,起碼要破鈔無數的精力去寫一本書、一首歌或者一個軟件。要申請一個專利,更是要投入很多研發氣力。而申請一個商標,實際上隻要一拍腦袋想兩個字,然後給國度商標局交600塊錢規費就行了,這個本錢太低。
“這個實在也很普通的啊,因為商標這類東西的註冊,和著作權、專利權的申請比擬,難度顯得太低了。
比如假定明天有一個賣酒的,如果他歹意註冊一個叫‘酒精牌’的白酒商標,那豈不是將來彆的白酒都不能誇大本身的酒精屬性了?或者說輕易誤導彆的消耗者,以為‘酒精’的含量是這個牌子的酒特彆高?又比如一個賣酒的如果用地名註冊一個商標,豈不是今後彆的企業萬一產地和他的牌子重合,就連本身的產地都不能鼓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