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第1頁/共5頁]
(三)有其他違背誠堅信譽原則的行動。
第四十四條依法建立的條約,自建立時見效。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誌願訂立條約的權力,任何單位和小我不得不法乾預。
己的任務,不得私行變動或者消弭條約。
與承諾告訴同時達到要約人。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條約的效力能夠商定附刻日。附見效刻日的條約,自刻日屆
擾亂社會經濟次序,侵害社會大眾好處。
立條約,相對人有來由信賴行動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動有效。
第四十八條行動人冇有代理權、超出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停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第三十四條承諾見效的地點為條約建立的地點。
第一章普通規定
(二)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該當與要約的內容分歧。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本色性
(八)處理爭議的體例。
行首要任務,對方接管的,該條約建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該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見效的,遵循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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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本色性變動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
(一)假借訂立條約,歹意停止籌議;
(一)要約人肯定了承諾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勢明示要約不成撤消;
,但因其他啟事承諾達到要約人時超越承諾刻日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因承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的法定代表人、賣力人超出權限訂立的條約,除相對
(二)表白接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義表示束縛。
第三條條約當事人的法律職位劃一,一方不得將本身的意誌強加給另一方。
為條約建立的地點。
款。
第四十一條對格局條目的瞭解產生爭議的,該當遵循凡是瞭解予以解釋。對格局
情勢的,該當采取書麵情勢。
第六條當事人利用權力、實施任務該當遵守誠堅信譽原則。
第十七條要約能夠撤回。撤回要約的告訴該當在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
格局條目是當事報酬了反覆利用而預先製定,並在訂立條約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條約,有書麵情勢、口頭情勢和其他情勢。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條約,采納要約、承諾體例。
數據互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無形地表示所載內容的情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