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小說 - 都市娛樂 - 資治通鑒 - 第3章 (1)

第3章 (1)[第2頁/共5頁]

秦、魏遇於彤。

七年己未,前三六二年魏敗韓師、趙師於澮。秦、魏戰於少梁,魏師敗績;獲魏公孫痤。

韓伐東周,取陵觀、廩丘。

衛更貶號曰侯,服屬三晉。

韓懿侯薨,子昭侯立。

元年癸醜,公元前三六八年齊伐魏,取觀津。

秦封衛鞅商於十五邑,號曰商君。

十八年庚午,公元前三五一年秦衛鞅圍魏固陽,降之。

衛聲公薨,子成侯速立。

齊、趙伐魏。

趙侵齊,取長城。

田忌欲引兵之趙。孫子曰:“夫解混亂紛糾者不控拳,救鬥者不搏撠。批亢搗虛,形格勢禁,則自為解耳。今梁、趙相攻,輕兵銳卒必竭於外,老弱疲於內。子不若引兵疾走魏都,據其街路,衝其方虛,彼必釋趙以自救。是我一舉解趙之圍而收弊於魏也。”田忌從之。十月,邯鄲降魏。魏師還,與齊戰於桂陵,魏師大敗。

秦敗魏師、韓師於洛陽。

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衛鞅欲變法,秦人不悅。衛鞅言於秦孝公曰:“夫民不成與慮始,而可與勝利。論至德者反麵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賢人苟能夠強國,犯警其故。”甘龍曰:“不然。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衛鞅曰:“凡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二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以外也。智者作法,愚者製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僯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覺得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品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於都城會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複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乃命令。令行期年,秦民之都城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數。因而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可,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成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衛鞅曰:“此皆亂法之民也!”儘遷之於邊。厥後民莫敢議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