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1章 (1)[第1頁/共6頁]
甲子,周主自原州登隴。
三月,乙醜朔,日有食之。
庚戌,以司空、南徐州刺史侯安都為江州刺史。辛酉,周詔:“大塚宰晉國公,親則懿昆,任當元輔,自今詔誥及百司文書,並不得稱公名。”護抗表固讓。
齊詔司空斛律光督步騎二萬,築勳常城於軹關;仍築長城二百裡,置十二戍。
十仲春,辛卯,周主還長安。
丙戌,齊以兼尚書右仆射趙彥深為左仆射。
初,齊顯祖命群官改定魏《麟趾格》為《齊律》,久而不成。時軍國多事,決獄罕依律文,相承謂之“變法處置”。世祖即位,思革其弊,乃督修律令者,至是而成,《律》十二篇,《令》四十卷。其刑名有五:一曰死,重者辳之,次梟首,次斬,次絞;二曰流,投邊裔為兵;三曰刑,自五歲至一歲;四曰鞭,自百至四十;五曰杖,自三十至十;凡十五等。其流內官及老、小、閹、癡並不對應贖者,皆以絹代金。三月,辛酉,班行之,因大赦。是後為吏者始守法律。又敕仕門後輩常講習之,故齊人多曉法。
癸卯,周以鄧公河南竇熾為大宗伯。蒲月,壬戌,封世宗之子賢為畢公。
初,齊顯祖之世,周人常懼齊兵西度,每至冬月,守河椎冰。及世祖即位,嬖倖用事,朝政漸紊,齊人椎冰以備周兵之逼。斛律光憂之,曰:“國度常有吞關、隴之誌,本日至此,而唯玩聲色乎!”
秋,七月,戊辰,周主幸原州。
司空侯安都恃功驕橫,數聚文武之士騎射賦詩,齋中來賓,動至千人。部下將帥,多不守法度,檢問收攝,輒奔歸安都。上性嚴整,內銜之,安都弗之覺。每有表啟,封訖,有事未儘,開封自書之雲:“又啟某事。”及侍宴,酒酣,或箕踞傾倚。嘗陪樂遊園禊飲,謂上曰:“何如作臨川王時?”上不該。安都再三言之。上曰:“此雖天命,抑亦明公之力。”宴訖,啟借供帳水飾,欲載妻妾於禦堂宴飲。上雖許之,意甚不懌。明日,安都坐於禦座,來賓居群臣位,稱觴上壽。會重雲殿災,安都帥將士帶甲入殿,上甚惡之,陰為之備。
丙戌,周主如同州。
周主命司憲大夫拓跋迪造《大律》十五篇。仲春,庚子,頒行之。其製罪:一曰杖刑,自十五至五十;二曰鞭刑,自六十至百;三曰徒刑,自一年至五年;四曰流刑,自二千五百裡至四千五百裡;五曰極刑,罄、絞、斬、梟、裂;凡二十五等。
蒲月,安都自京口還建康,部伍入於石頭。六月,帝引安都宴於嘉德殿,又集其部下將帥會於尚書朝堂,於坐收安都,囚於嘉德西省,又收其將帥,儘奪馬仗而釋之。因出蔡景曆表,以示於朝,乃下詔暴其罪過,明日,賜死,宥其老婆,資給其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