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理論考試[第1頁/共3頁]
此案丁區查察院以擄掠罪告狀到丁區法院,被害人的家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丁區法院以擄掠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年,補償被害人家眷3萬元群眾幣。
以是淩旭的異能足足積累了三個半月,遵循一天24秒計算,三個半月下來,他的異能積累的靠近1100秒,如果淩旭放開手利用的話,差未幾能利用18分鐘,這些時候,莫說是抄個答案了,就算抄試捲上的考題也綽綽不足。
淩旭在抄題的時候,也曉得掐著時候點,抄完三道題後,發明底下的題,同窗們還冇來得及做呢,以是他便坐回本身的位置,把異能給消弭,裝模作樣的趴在桌子上答題。
淩旭坐在課堂中間的位置,接到試卷後,他因為感受臉部有些癢,便側了側臉頰,可冇想到剛一側臉,就被監控教員點名了,見此景象,他有些愁悶的坐直身子,把試卷鋪平,老誠懇實的開端做題。
想了想,淩旭屏氣凝神,然後按照本身的瞭解,滿臉嚴厲的在試捲上寫道:“此題不會。”
2.如中級法院直接對段某作出強迫醫療決定,如何保障當事人的佈施權?
看到淩旭舉手,講台上的一名監控教員便問他:“那位考生,叨教你有甚麼事?”
A.乙公司應先利用機器設備抵押權。
見淩旭一開口就把監考教員給噎的說不出來話了,課堂裡的那些學員,紛繁對淩旭升起了無數敬慕之情,心道:“哥們,明天這些題彆說你不會了,估計全部課堂裡也冇有幾個會的。”
1.連絡本案,簡答強迫醫療法度的合用前提。
盤算主張後,淩旭便開啟異能,讓時候臨時停止住,然後便籌辦抄答案,通過前次的公事員測驗,淩旭算是抄出了屬於本身的經曆。
段某以定性不準、量刑太重為由提起上訴。甲市中級法院二審中發明段某合適強迫醫療前提,決定發還丁區法院重新審理。丁區法院對段某依法停止了精力病鑒定,成果清楚表白段某得了精力分裂症,便由審判員張某一人不公開審理,查察員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彆離頒發定見。庭審後,法庭作出對段某予以強迫醫療的決定。
淩旭本覺得這也是一個挑選題呢,但是看到最後才發明這竟然是一個闡述題,將題認當真真的核閱了數遍,又仔細心細的想了一會兒,凝神沉吟了半晌,他提起手中的碳素筆,神情自如,一臉無法的寫著:“這題也不會。”
C.乙公司應先行要求丙公司承擔包管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