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理論考試[第2頁/共3頁]
看到這兒,淩旭把本身之前的答案劃掉,然後也毫不躊躇的挑選了A。做完第一題以後,他持續從課堂裡轉悠,開端研討第二題的答案,抄完第二題又抄第三題。
以是淩旭的異能足足積累了三個半月,遵循一天24秒計算,三個半月下來,他的異能積累的靠近1100秒,如果淩旭放開手利用的話,差未幾能利用18分鐘,這些時候,莫說是抄個答案了,就算抄試捲上的考題也綽綽不足。
1.連絡本案,簡答強迫醫療法度的合用前提。
是精確的?
之前淩旭本想按照本身的才氣,真真正正的考一次,為此他特地籌辦了三支碳素筆,恐怕本身答起題來收不停止,乃至於到時候把筆內心的碳素墨水給用光了。
此案丁區查察院以擄掠罪告狀到丁區法院,被害人的家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丁區法院以擄掠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年,補償被害人家眷3萬元群眾幣。
題目:
盤算主張後,淩旭便開啟異能,讓時候臨時停止住,然後便籌辦抄答案,通過前次的公事員測驗,淩旭算是抄出了屬於本身的經曆。
3.發還重審後,丁區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甚麼?4.發還重審後,丁區法院在作出強迫醫療決定時該當如何措置被害人家眷提出的附帶民事訴訟?
勉強對付完第一題,淩旭又把目光放在了第二題:犯法懷疑人段某,1982年出世,甲市丁區人,自幼得了間歇性精力分裂症而停學在社//會//上流浪,因為餬口無下落便常常偷拿東西。2016年2月,段某竄至丁區一小區熟行竊時被事主發明,遂用隨身照顧的刀子將事主刺成重傷奪路逃脫。
想了想,淩旭屏氣凝神,然後按照本身的瞭解,滿臉嚴厲的在試捲上寫道:“此題不會。”
淩旭自從前次去找過莫晚晴以後,就一向在警校裡跟柳千川學習,週末的時候也不回家,他除了偶爾給家裡和莫晚晴打打電話以外,根基上哪也不去,整天泡在柳千川那邊,因為學習學的太投入,他那段時候都忘了本身有異能的事情。
被監控教員這麼一怒斥,淩旭悻悻的坐回了凳子上,抓耳撓腮的研討了半天題,見還是找不到門路,情急之下,他想起了監考教員說過的話。
看到淩旭舉手,講台上的一名監控教員便問他:“那位考生,叨教你有甚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