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大唐的官製普及一下[第2頁/共5頁]
【四】禦史台
台院有侍禦史六人,掌糾察百僚、彈劾犯警;審判天子特命的案件,並與門下省的給事中、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訟,號稱“小三司”。侍禦史另有專人分擔禦史台官署的平常庶務。侍禦史在諸禦史中職位最高,權柄最重。
【六】稱呼變動
唐朝禦史台為最高監察部分,設禦史大夫1報酬其首長,以禦史中丞為其副。
縣的長官統稱縣令,其下有佐助之官縣丞,有分判眾曹、催征租賦的縣尉,有掌管文書簿計的主簿等官。
唐朝六部分為三等:吏、兵為前行,刑、戶為中行;禮、工為後行。各部官員的升遷即按後、中、前的挨次遞進,這就形成中唐今後六部尚書成為官員遷轉的資格,不必然能表示實在的職務。
中書省以中書令二報酬長官,又以中書侍郎二報酬副長官。首要的屬官有中書舍人,掌參議表章、草擬詔敕及璽書冊命等。中書舍人因職掌的特性,能夠打仗機務要政,並能夠對軍國大政提出本身的開端措置定見,簽訂本身的姓名,稱為“五花判事”。屬官另有右散騎常侍二人、右諫議大夫四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事上封事(上呈書麵陳述)。又有右補闕、右拾遺也是諷諫建言之官。
【一】宰相
禦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
州的長官為刺史。唐玄宗時一度改州為郡,長官稱太守。刺史之下有彆駕、長史、司馬等官,稱為上佐官,他們冇有權柄,朝廷常常以其品高俸厚安設閒散官員。但是如果刺史缺員,上佐官能夠代理州事。刺史之下另有司功、司倉、司戶、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參軍,賣力措置各方麵的政務,由錄事參軍事統領。這些官稱為判司,具有實權。
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的長官為尚書,副長官為侍郎。每部下轄四司,司長官為郎中,副長官為員外郎。六部及各司職掌見表2。(15)
為了加強對周邊少數民族的辦理和穩固邊防,唐朝還在邊陲地區前後設置了六個都護府,有多數護府與上都護府之分。長官多數護普通由親王遙領,由副多數護主其事。上都護府長官為都護。作為邊陲地區的都督府和都護府還統領著多少皋牢府、州。皋牢是束縛、攏絡的意義。唐朝為了便於節製遙遠的少數民族,在那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皋牢府、州作為行政特區,大者稱都督府,小者稱州,以本地少數民族的首級為都督、刺史,能夠世襲。這些皋牢府州有必然的行政自治權,可不向朝廷交進貢賦,但必須接管邊區都督和都護的轄製。據《新唐書?地理誌》記錄,唐朝的皋牢府州多達856個,比本地的府州還多。唐朝實施的這類少數民族自治的皋牢府州軌製有助於穩定邊陲地區的局勢,加強中心同遙遠少數民族的敦睦乾係,同時對於這些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辟和文明生長也是非常無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