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非法證據排除[第1頁/共3頁]
辯白人張梁翰當即理正氣壯地答道:“對第七組證據,我方不予承認,刑訊逼供時不在審判室冇法監控,驗傷陳述也是子虛的,我方稍後會供應相乾證據證明刑訊逼供存在。”
李超猜到辯白人的企圖是用不法證據解除原則,來做無罪辯白。曉得辯白人的籌算,李超仍然不懼,因為他信賴本身,信賴法律!
“第五組證據是一主顧的證人證言以及現場照片,當晚該證人在劈麵的凱賓斯基旅店進餐,目睹到死者攀爬到窗上,然後不幸出錯墜亡,證明劉菲亞滅亡啟事。”
“第四組證據被告人當晚所穿外套上的鈕釦一枚,上麵有死者指紋。事發當晚,被告人慾圖侵犯死者,死者在掙紮中抓下被告人上衣的一枚鈕釦,證明被告實施了強*犯法奸。”
黃藝鋒可逮到機遇了,當即一把鼻涕一把淚地控告,“刑偵大隊辦案的朱隊長,要我交代清楚犯法究竟。我說底子冇犯法,他就威脅我不交代就打斷我的腿。我冇有犯法,能交代甚麼,我就求朱隊長放過我吧。哪知他惱羞成怒,竟然拿木棍狠狠地砸我的腿。一下把我腿打瘸了,還威脅我再不交代,還要捱打,我隻好無法編了個供詞騙他們以保全性命啊。”
“對第六組證據,我方不予承認,要求予以解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詞,是窺伺構造刑訊逼供所得。按照《中原國刑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采取刑訊逼供等不法體例彙集的犯法懷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取暴力、威脅等不法體例彙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該當予以解除。為此,被告人的供詞給作為不法證據予以解除。”
辯白人向黃藝鋒發問:“被告人你說辦案差人對你刑訊逼供,能詳細說說嗎?”
“對第2、3、五組證據,我方以為其都是證人證言,遵循法律規定證人該當出庭作證,接管當事人的質詢。我方申請對證人停止質詢。”
在執勤法警去帶證人出庭的這個時候間隙,旁聽的人不由得再次竊保私語起來。
公訴人拿起厚厚一疊證據質料,大聲道:“公訴人向法庭提交七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當晚一起喝酒四個教員和三個女生的證人證言,內容是當晚死者入廁前,被告人出包廂叫辦事員上酒,在死者墜亡前二分鐘進入包廂,進入包廂時其上衣鈕釦貧乏一枚,證明被告人有作案時候。”
李超卻巋然不動,淡定隧道:“老劉不消擔憂,他逃不脫法律的製裁!”
死者的家眷有蒼茫不解的,有痛苦氣憤的,一時候搞不清事情的本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