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嚴禁有罪類推[第3頁/共3頁]
“第八條規定,男人qj女性,犯了qj罪,qj結束後,操縱被害人不能抵擋、不敢抵擋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受害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qj罪與擄掠罪實施數罪併罰。訴訟代理人據此類比推定:被告人道侵了男性,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財物,應以擄掠罪停止懲罰。”
李超當即毫不客氣地駁斥道:“對方辯白人貧乏根基法律知識。對方辯白人說,我方援引《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八條規定是有罪類比推定。我方特彆提示下對方辯白人,我們不是在有罪類比推定,而是以為本案應當直接合用這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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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被告人劫走了受害人的衣物,受害人的合法財產nei衣物立即離開了受害人的掌控,被告人就已經構成了擄掠犯法既遂。至於被告人保藏這些擄掠獲得的nei衣物,是被告人對贓物的後續措置利用。”
“訴訟代理人所犯第二個弊端是指責被告人屬入戶擄掠。按照2000年11月17日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案件詳細利用法律多少題目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擄掠”,是指為實施擄掠行動而進入彆人餬口的與外界相對斷絕的居處,包含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餬口場合的漁船、為餬口租用的房屋等停止擄掠的行動。”
“詳細到本案中,被告人在旅店中與受害人王旭東產生性行動,然後拿走保藏nei衣物,事情產生在旅店當中,遵循法律規定,底子不屬於入戶擄掠的範圍。”
如此鋒利完整的辯論定見,很難辯駁,薛東一時候沉默了。
受害人們聽得忿忿不平,竟然有如此無恥的人,明顯法律規定了有罪,還在胡攪蠻纏,不知涓滴改過,真是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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