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下)[第2頁/共5頁]
[9]毛皆森豎:因驚駭而毛髮都聳峙起來。森,矗立。
異史氏曰:“斷鶴續鳧,矯作者妄[68];移花接木[69],初創者奇;而
陸告曰:“君壽不永矣。”問其期,對以五日。“能相救否?”曰:“惟天
揀得佳者一枚,為君易之,留此以補闕數。”乃起,掩扉去。天明解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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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狂率不文[13],大宗師諒不為怪。荒舍匪遙,合敗興來覓飲[14],幸
勿相仇。”醒告夫人,所夢同。乃言於官。問之,果有楊大年;執而械之,
所忻慕焉。”
朱大悅,牽衣促坐,自起滌器火。判曰:“天道暖和,能夠冷飲。”朱如命,
據《聊齋誌異》手底稿
去數步,回望,解佩刀遣人持贈。遙語曰:“佩之當貴。”瑋欲追從,見輿
違也[52]。”問,“在陰司作何務?”曰:“陸判薦我督案務[53],授有官
入,穴寢門,殺一婢於床下,逼女與淫;女力拒聲喊,賊怒,亦殺之。吳夫
視之,則判官也。朱起曰:“意吾殆將死矣[16]!前夕冒瀆,今來加斧耶[17]?”
置瓶案上,奔告家人洽肴果。妻聞,大駭,戒勿出。朱不聽,立俟治具以出
[16]意:自料。
[22]製藝:製舉招考文章,指八股文。詳前《嬌娜》注。
夜赴十王殿[5],負得左廊判官來[6],眾當醵作筵[7]。”蓋陵陽有十王殿,
遂伏其罪。吳乃詣朱,請見夫人,由此為翁婿。乃以朱妻首合女屍而葬焉。
朱覺得然。即治衣衾棺槨;既竟,盛服而冇。
比醒,則殘燭昏黃,鬼客已去。
人首合項上,詳審端方,而後按捺。已而移枕塞肩際,命朱瘞首靜所,乃去。
後一相見耳。”徑出門去,因而遂絕。
[10]宗師:舊稱受人尊崇堪為師表的人。明、清稱學使為“宗師”。朱
公視女屍故存,驚奇無以自決。猜朱以左道殺女[43],往詰朱。朱曰:“室
如匕首,按夫人項,著力如切腐狀,迎刃而解,首落枕畔;急於生懷,取美
畫中人也。解領驗之,有紅線一週,高低肉色,判但是異。
[4]文社:科舉期間,秀才們講學作文的結社。
鞠之[44],一如朱言。郡守不能決[45]。朱歸,求計於陸。陸曰:“不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