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上)[第1頁/共4頁]
1、總則
(4)庇護工貿易,不得侵犯。地主兼營的工貿易及其直接用於運營工貿易的地盤和財產,不得充公。不得因充公地盤財產而侵犯工貿易。工貿易家在鄉村中的地盤和啟事農夫居住的房屋,應予征收。但其在鄉村中的其他財產和合法運營,應加庇護,不得侵犯。
(8)分派地盤時,以鄉或即是鄉的行政村為單位,按照本鄉的地盤環境,酌量留出小量地盤,以備本鄉環境不明的外出戶和流亡戶回籍耕作,或作本鄉地盤調劑之用。此項地盤,暫由鄉當局辦理,租給農夫耕作。但所留地盤最多不得超越全鄉地盤的百分之一。
以其他職業運營支出為主,但仍然占有大量農業地盤,不處置勞動,出租地盤,收取地租的人,稱為其他成分兼地主,應與地主一例對待;
中農普通不要出售勞動力,或出售少量勞動力。而貧農要出售一部分勞動力,這是彆離中農與貧農的首要標準。
3、 鄉村的成分分彆
(4)為包管地盤鼎新的實施,在地盤鼎新期間,應構造臨時巡迴群眾法庭,對於罪大惡極,為泛博群眾大眾所悔恨並要求懲辦的惡霸分子,及統統違背或粉碎地盤鼎新法律的犯法,依法予以審判及處罰。嚴禁亂捕、亂打、亂殺及各種肉刑和變相肉刑。
運營工貿易,辦理公堂及收學租的人,都叫做地主。
(1)拔除統統地主的地盤統統權;拔除統統村落中在地盤軌製鼎新之前,勞動聽民所欠地主富農高利貸者的高利貸債務。
(4)對於開通地主士紳,除遵循地盤鼎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措置其地盤及其他財產外,並可恰當賜與賠償,另在政治和餬口上給他們以照顧,並應主動接收他們插手地盤鼎新或當局、個人的事情。
(4)貧農。是指占有少部分地盤與不完整的東西,或全無地盤,隻要一些不完整的東西。普通都須租上天盤來耕,受人地租、債利與小部分雇傭農勞動的人都是貧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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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末端農業部、司法部近一個月的儘力,並在參考舊時空的地盤鼎新活動,並連絡本時空的客觀前提,以及穿越者目前所獲得的一些經曆,終究完成了一部【地盤鼎新軌製綱領】。並將這份【綱領】提交給執委會會商。
(2)庇護富農統統自耕和雇人耕作的地盤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出租的小量地盤,普通予以儲存,也可征收其出租地盤的一部分或全數,並恰當賜與賠償,富農租入的地盤應與其出租的地盤相抵計算。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地盤,超越其自耕和雇人耕作的地盤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地盤的一部分或全數,並恰當賜與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