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小說 - 遊戲競技 - 橫掃晚清的無敵艦隊 - 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上)

第五四四章 土地改革製度大綱(上)[第2頁/共4頁]

(2)充公和征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派者應隨田分派。其不宜於分派者,得由本地群眾當局按照原有風俗予以民主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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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彆地盤題目的措置

6、其他相乾規定

(2)充公地主的統統地盤、耕畜、耕具、多餘的糧食及其在鄉村中多餘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財產不予充公,對少量地主將恰當賜與賠償,

(3)中農。是指占有一部分地盤;或本身占有一部分地盤,另租入一部分地盤的;或本身全無地盤,全數地盤都是租入的。中農本身都有相稱的出產東西。中農的餬口來源端賴本身勞動,或首要靠本身勞動的人稱為中農。中農普通不出租地盤,不出售勞動力,或出售少量勞動力。

(9)分派地盤時,縣以上群眾當局得按照本地地盤環境,酌量劃出一部分地盤收返國有,作為一縣或數縣範圍內的稼穡實驗場或國營求救農場之用。此項地盤,在未停止農場之前,可租給農夫耕作。

(7)家居村落業經當局肯定的惡霸、匪賊、強盜、罪犯及果斷粉碎地盤鼎新的犯法分子,不得分給地盤。其家眷未插手犯法行動,無其他職業保持餬口,有勞動力並情願處置農業出產者,應分授予農夫一樣的一份地盤和其他出產質料。

(2)庇護富農統統自耕和雇人耕作的地盤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富農出租的小量地盤,普通予以儲存,也可征收其出租地盤的一部分或全數,並恰當賜與賠償,富農租入的地盤應與其出租的地盤相抵計算。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地盤,超越其自耕和雇人耕作的地盤數量者,應征收其出租地盤的一部分或全數,並恰當賜與賠償。

1、總則

本身也長年插手首要農業勞動,或同時雇人耕作一部分地盤,而以首要部分地盤出租,其出租地盤數量超越其自耕和雇人耕作的地盤數量二倍以上(比方出租二百畝,自耕和雇人耕作不到一百畝)者,也應稱為地主。

4、地盤的分派

顛末端農業部、司法部近一個月的儘力,並在參考舊時空的地盤鼎新活動,並連絡本時空的客觀前提,以及穿越者目前所獲得的一些經曆,終究完成了一部【地盤鼎新軌製綱領】。並將這份【綱領】提交給執委會會商。

(2)鄉村成分規定,僅用於肯定地盤充公、征收、分派的根據,各成分的合法權力任務不異,不該予以輕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