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在現有族群政治框架下能否構建種族和諧的馬來西亞社會?[第3頁/共8頁]
當前,在馬來西亞構建調和種族乾係的最大停滯,是以馬來報酬主的土著族群與以華報酬主的非土著族群,對待憲法所規定的土著/馬來人特權職位的熟諳和態度上的產生分歧。在後者看來,憲法的有關規定恰是馬來西亞其他一係列不平等、不公允種族政策的終究根據。詳細而言,迄今懸而未決的首要倒黴身分,大抵上就是當年華團大選訴求風波中被擱置的七項要求,這就是:
那麼,在本書的最後,筆者對馬來西亞的華巫乾係及構建種族調和的馬來西亞社會的近況和將來前程是如何熟諳的呢?起首,就華巫乾係而言,筆者以為,能夠必定它還不是一種劃1、公允的族群乾係,但是,因為兩族特彆是華裔族群都為這類乾係所困擾,以是他們都巴望並極力保持一種相互戰役共處的乾係。進而我們也能夠認定,馬來西亞以華巫為核心的族群乾係根基上能夠保持在一個相對戰役的層麵上,但是,若要建立調和的華巫乾係,進而建立種族調和的馬來西亞社會,其所麵對的困難還是相對較大的。如果我們能夠把普通的族群乾係的兩極描述為“敵對”(負的一麵)與“調和”(正的一麵),而位於中間的既不敵對也不調和的乾係看作是“戰役共處”的話,那麼,筆者以為,馬來西亞的華巫乾係的近況應當是在中間位置,但並不是穩定地逗留在這一個位置上,而是不時地向兩邊扭捏。總的來看,固然跟著經濟社會的生長,在馬來西亞構建族群調和也不失為現在的一種生長趨勢,但一樣亦不能解除在特彆環境下,導致某種族群敵對或對峙的嚴峻局麵會呈現。以是,以華巫乾係為主的馬來西亞的族群乾係,還遠不是一種讓人們充分放心或高枕無憂的乾係。
固然,《馬來西亞結合邦憲法》也是一部倡導劃一的憲法,如其第八條就是專門有關“劃一權力”的條則。但是,細心闡發這一條則,就會發明,這裡所保障的劃一,是針對百姓小我而言的,而不是針對由百姓小我所構成的族群而言的。就小我而言,它的第一款規定:“法律之前大家劃一,並享有法律之劃一保障。”第二款亦規定:“……任何法律或任何大眾構造職位或失業之委任,或在履行有關獲得、具有或出售財產之法律時,或在運營任何貿易、買賣、專業、職業或失業方麵,不得以宗教、種族、血緣或出世地為來由而對百姓有所輕視。”但是,憲法針對這一劃一又限定了一係列的前提(第五款),此中包含,憲法所付與的小我自在,不該影響“有關任何庇護馬來半島原住民之福利或進步(包含地盤之儲存),或儲存大眾辦事中之恰當職位之公道比例之任何規定”以及“任何隻準馬來人插手馬來軍團之規定。”再聯絡到其他有關土著人特權的有關規定,以是,我們以為,該憲法對於劃一的規定,有兩點值得重視,這就是:第一,這是一部隻講有限劃一的憲法;第二,這是一部不講民族劃一的憲法;第三,因為每個百姓在實際中都具有百姓和族群兩重身份,而按照憲法的規定,他作為百姓與彆人是完整劃一的,但是,作為族群的一員,卻一定是,以是,該憲法也是一部具有內涵衝突的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