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妾記

淺論明代婦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轉貼)[第1頁/共6頁]

2、未嫁女法律職位的進步

中國當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適人者,即稱之未嫁女,又稱在室女。關於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看法影響,未嫁女在家從命祖輩、父輩,即“未嫁從父”;另一方麵,又受“長幼有序”倫理影響,平輩中年長之女,不但對年幼之女享有相對優勝權,即便對年幼之男人,偶然也有上風,正如趙鳳喈所言:“中國的禮教,素正視倫常,而‘長幼有序’,即五倫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職位,雖較平輩男報酬卑遜,而長幼之名分,仍然保持。”明朝對於“諸毆兄姐者”判刑較重,與唐宋律類似。可見,明朝為人女的法律職位,起首是從命父輩,而在平輩兄弟姐妹中,首要依“長幼之序”分彆其職位的凹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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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在退婚方麵,明朝女性較之於之前幾個朝代,權力更加遍及,這無疑在必然程度上庇護了婦女在婚姻方麵的權力。

三是違律嫁娶範圍的擴大。嫁娶違律是指對於分歧適法律規定的嫁娶,該當依法予以消弭,且處以呼應的科罰。《唐律》戶婚律對於違律為婚應行仳離者幾種:同性為婚、尊卑為婚、良賤為婚、娶支屬之妻妾等八中。明朝在《大明律•戶律•婚姻》的規定大抵略同唐律,但是又增加了典雇妻妾、娶樂報酬妻及僧道納寵等條。

《大明律•戶律三•婚姻》卷6,

3、既嫁後職位的進步

趙風喈:《中國婦女在法律上的職位》,商務印書館,1928年,第8-11頁

明朝今後,跟著統治者對婦女貞節節製的日趨嚴格以及統治者對女性仳離再醮及孀婦再嫁行動的輕視,原屬於出嫁女的小我財產―嫁奩已逐步演變成夫家財產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對此作出限定:“凡婦人夫亡無子……再醮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嫁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對於孀婦守節者則答應其擔當遺產,同時還做出“合承夫分”的規定,可見,明律規定老婆本色上冇有財產權。

淺論明朝婦女法律職位的進步(擇要轉貼)

明朝中葉今後,因為封建社會禮教束縛敗壞,以及人們代價看法的竄改,人們對於孀婦是能夠接管的。《金瓶梅》中潘弓足再醮兩次,最後是張大戶之妾,後再醮給武大,最後又再醮給西門慶。孟玉樓由布商楊家再醮西門慶,後又再醮李衙內,李瓶兒在丈夫花子虛身後前後再醮給蔣竹山、西門慶。仆婦再醮者也很多,可見女子再醮已成為習覺得常的民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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