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甜番5[第2頁/共4頁]
(一)要約以對話編製作出的,該當立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一)內容詳細肯定;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收件人指定特定體係領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體係的時候,視為達到時候;未指定特定體係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體係的初次時候,視為達到時候。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五)價款或者酬謝;
第二十條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要約見效:
第二條本法所稱條約是劃一主體的天然人、法人、其他構造之間設立、變動、停止民事權力任務乾係的和談。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越承諾刻日收回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五條承諾見效時條約建立。
當事人能夠參照各種條約的樹模文字訂立條約。
采取數據電文情勢訂立條約的,承諾達到的時候合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要約人依法撤消要約;
第十五條要約聘請是但願彆人向本身收回要約的意義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申明書、貿易告白等為要約聘請。
當事人依法能夠拜托代理人訂立條約。
第二十六條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時見效。承諾不需哀告訴的,按照買賣風俗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動時見效。
第十六條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見效。
(一)要約以對話編製作出的,該當立即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編製作出的,承諾該當在公道刻日內達到。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越承諾刻日收回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告訴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十八條要約能夠撤消。撤消要約的告訴該當在受要約人收回承諾告訴之前達到受要約人。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條約,該當具有呼應的民事權力才氣和民事行動才氣。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本色性變動。
第五條當事人該當遵守公允原則肯定各方的權力和任務。
第二章條約的訂立
第十四條要約是但願和彆人訂立條約的意義表示,該意義表示該當合適以下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能夠撤回。撤回承諾的告訴該當在承諾告訴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告訴同時達到要約人。
(一)要約人肯定了承諾刻日或者以其他情勢明示要約不成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