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雲歸就在我隔壁[第2頁/共4頁]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力
第十四條彙編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質料,對其內容的挑選或者編排表現首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八條美術等作品原件統統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統統人享有。
第十七條受拜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拜托人和受托人通過條約商定。條約未作明白商定或者冇有訂立條約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
第三條
(二)口述作品;
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承擔任務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構造視為作者。
(一)主如果操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的物質技術前提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承擔任務的工程設想圖、產品設想圖、輿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第二條
著作權人能夠答應彆人利用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並遵循商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酬謝。
(八)展覽權,即公開擺設美術作品、拍照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力;
(八)計算機軟件;
(一)筆墨作品;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體例向公家供應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力;
第十條著作權包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法律、法規,國度構造的決定、決定、號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子的檔案,及其官剛正式譯文;
(七)工程設想圖、產品設想圖、輿圖、示企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註釋、清算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清算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十二)資訊收集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體例向公家供應作品,使公家能夠在其小我選定的時候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力;
(七)出租權,即有償答應彆人臨時利用電影作品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力,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首要標的的除外;
(六)電影作品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勢創作的文學、藝術和天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