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章 庭上交鋒[第1頁/共3頁]
從傳統文明的角度看,中華祭奠文明源遠流長,祭奠與人們的餬口息息相乾,乃是人們餬口的一部分。對侵害祭奠權的行動應遭到品德乃至法律的製裁,是傳統文明的使然,更是社會的要求。
3、本案中劉強應當告訴兩被告聶雲的骨灰安葬處,但該告訴的任務並不法定任務,即便劉強冇有告訴,頂多算違背風俗風俗的範圍,並不具有違法性。
兩邊針鋒相對,氛圍一下熱烈起來,台下劉強的部屬在邪異中年人的帶領下也是紛繁叫喚,鼓譟著同意寧偉成的定見。
李超接著問道:“是否下葬?葬在那邊?”
聶海華肝火沖沖地反問道:“我連女兒安葬在那邊都不曉得,如何去祭奠?”
二是祭奠權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力,是支屬身份權中的一項詳細權力,應受法律庇護。
李超起首峻厲問道:“被告,聶雲的骨灰現在那邊?”
“法庭調查到此結束。顛末法庭調查,本庭歸納兩邊爭議的首要核心在於祭奠權是否屬於法定權力,被告的行動是否屬於違法侵權行動。
1、劉強作為聶雲的丈夫,有權保管聶雲的骨灰。
連絡以上來由,原奉告請理應不建立,要求法院依法采納被告的訴訟要求。”
但被告的行動是否違法,是否侵犯被告的祭奠權,原、被告兩邊還存有爭議,兩邊當事人可環繞爭議相互發問。先由被告停止發問。”
“寂靜!寂靜!”審判員一敲法槌保持好次序,然後大聲說道:“法庭辯論到此結束。兩邊是否同意調劑?”R1152
兩邊各自舉證質證結束,審判員嚴肅地說道:“顛末兩邊當事人陳述和辯論及舉證、質證,案情究竟已根基清楚。
綜上所述,我方要求被告劉強在訊斷見效後15提案內涵合法墳場將聶雲骨灰安葬,並奉告二被告。被告劉強理應補償被告精力侵害安撫金20000元。”
兩被告之女、被告之妻聶雲因病歸天於201X年元月4日火化,火化以後骨灰由被告劉強保管,二被告至今未見骨灰下落的究竟本庭當庭予以確認,不再持續調查。
被告劉強在主觀上有錯誤,答允擔任務。被告劉強的行動還形成了兩被告精力傷害,應予以補償。
寧偉成微微一笑,也不膠葛,直接說道:“我方發問結束。”
劉強渾不在乎地答道:“我保管了。”
被告劉強未將聶雲骨灰存放地或安葬那邊奉告聶雲的父母,未實施奉告任務,導致兩被告冇法祭奠,侵犯了兩位白叟的合法祭奠權,有悖於社會民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