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新經濟政策與馬來人經濟支配地位的形成[第1頁/共6頁]
馬來亞獨立,馬來西亞建立後,在經濟方麵,根基上持續了殖民地期間的舊的生長線路,馬來人與華人之間的經濟差異也未獲得有效竄改。值得重視的是,馬來人政治魁首在闡發1969年“五一三”事件之以是產生的啟事時以為,其底子啟事乃是馬來人耐久處於經濟社會生長的掉隊狀況,換言之,就是馬來人處於經濟上的“被安排”職位使然的。以是,若要包管近似“五一三”事件的事件不再產生,就必須通過國度的強迫乾預來完整竄改這一局麵,因而始有“新經濟政策”的公佈和實施。在馬來西亞的汗青上,而後的20年,即從1971年至1990年的20年間,就被稱做“新經濟政策期間”。
鑒於以馬來報酬主的馬來西亞土著在當時的環境下參與國度當代經濟過程,一貧乏資金堆集,二貧乏辦理人才,當局遂動用國度財務和當部分分的力量來停止強迫性的乾預,詳細做法為建立國度企業,培養馬來資產階層,併爲此建立了三類機構,一是供應根本辦事的當部分分所屬的企業;一是土著信任董事會( manah Rakyat/il of Trust for IndigenousPeople)、國度有限公司(又稱“國企”,Perbadanan Nasional Berhad/PERNAS-the National Corporation Ltd)和國度石油公司(PetroliamNasional Bhd/PETRONAS-the National Petroleum Ltd)等類公司;一是各州經濟開辟公司。此中,國度有限公司對鼓勵馬來人蔘與工貿易活動所起到的感化最為首要,也最有效力。這些大型機構除幫忙馬來企業進入本國人和本地華人節製的工商範疇外,本身也停止風險投資,其目標是將節製權終究轉移給馬來人。這些新的國度機構還通過百姓單位信任公司( Amanah Saham Nasional/the National Unit Trust,由百姓投資公司/Pern NasionalBerhad/PNB-the National Equity Corporation於1981年1月建立)代馬來人采辦股票,以實現新經濟政策規定的馬來人具有公司股權30%的目標,在其鞭策下,到1990年,馬來人的這一具有權已由1970年的2.4%晉升到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