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妾記

淺論明代婦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轉貼)[第3頁/共6頁]

揣翼飛

中國當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適人者,即稱之未嫁女,又稱在室女。關於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看法影響,未嫁女在家從命祖輩、父輩,即“未嫁從父”;另一方麵,又受“長幼有序”倫理影響,平輩中年長之女,不但對年幼之女享有相對優勝權,即便對年幼之男人,偶然也有上風,正如趙鳳喈所言:“中國的禮教,素正視倫常,而‘長幼有序’,即五倫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職位,雖較平輩男報酬卑遜,而長幼之名分,仍然保持。”明朝對於“諸毆兄姐者”判刑較重,與唐宋律類似。可見,明朝為人女的法律職位,起首是從命父輩,而在平輩兄弟姐妹中,首要依“長幼之序”分彆其職位的凹凸。

1、婦女在婚姻權中職位的進步

一是女性的訂婚權。訂婚雖是當事男女本人之事,但傳統風俗和法律卻以為這是兩邊家長之間的行動談判。普通很少顧及小我,因為在“父為子綱”以及“在家從父”綱常倫理下,男女兩邊家長是實際的主持者,是以法律對於乾與婚姻的違例行動,普通不究查男女本人的任務。

《大明律•戶律三•婚姻》卷6

《大明律•戶律三•婚姻》卷6,

關於未嫁女的財產擔當權,在我國在當代社會,未嫁女遵循“長幼有序”倫理,肯定了她們的名份職位,但是在財產擔當權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長幼有序”的特權,因為以男權為中間的封建社會,男人是法定擔當人,而女子則不是擔當流派的法定擔當人,直到唐朝,對於女子的擔當權才從法律上予於承認,唐律《開元令•產令》規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彆與聘財,姑、姐、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由此可見,唐朝在室女有財產擔當權。在份額上依法律規定獲得未婚兄弟聘財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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