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妾記

淺論明代婦女法律地位的提高(摘要轉貼)[第3頁/共6頁]

馮夢龍:《警世通言》卷23,天津群眾出版社,1957年,第206頁

揣翼飛

三是為妻的仳離權。唐今後法律把“若伉儷不相調和,而兩願離者,不坐”作為仳離原則,也就是仳離隻要在兩廂甘心的前提下便可實現,即和談仳離。彆的還規定“凡妻無應出及義絕之壯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還完聚。”這“七出”是指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竊盜。七出又稱七去,或七棄,是為中國當代傳統之休妻前提,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貪賤後繁華。”這是明律對於出妻所作的限定性規定,在必然範圍內保護了婦女的權力。但在實際環境中,若婦犯惡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定常常無效。夫放縱妻、妾與人通姦,夫逃之過三年者,毆妻折至折傷以上,典雇老婆、被夫之父母非理毆傷以上環境,老婆可向丈夫提出仳離,但明朝很忌諱仳離的。

2、未嫁女法律職位的進步

淺論明朝婦女法律職位的進步(擇要轉貼)

這三種環境在明朝詳細表示為:起首,在男犯法的環境,“其訂婚夫作盜及犯徒、流移鄉者,女家願棄,聽還聘財。”第二,訂婚後男人無端五年不要女子的環境,“無端五年不娶及夫流亡過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另行再醮,亦不追財禮。”三是在男家妄昌的環境,“男家妄昌者,加一等,不追財禮。未結婚者,仍依原定;已結婚者,仳離。”

一是女性的訂婚權。訂婚雖是當事男女本人之事,但傳統風俗和法律卻以為這是兩邊家長之間的行動談判。普通很少顧及小我,因為在“父為子綱”以及“在家從父”綱常倫理下,男女兩邊家長是實際的主持者,是以法律對於乾與婚姻的違例行動,普通不究查男女本人的任務。

中國當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適人者,即稱之未嫁女,又稱在室女。關於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看法影響,未嫁女在家從命祖輩、父輩,即“未嫁從父”;另一方麵,又受“長幼有序”倫理影響,平輩中年長之女,不但對年幼之女享有相對優勝權,即便對年幼之男人,偶然也有上風,正如趙鳳喈所言:“中國的禮教,素正視倫常,而‘長幼有序’,即五倫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職位,雖較平輩男報酬卑遜,而長幼之名分,仍然保持。”明朝對於“諸毆兄姐者”判刑較重,與唐宋律類似。可見,明朝為人女的法律職位,起首是從命父輩,而在平輩兄弟姐妹中,首要依“長幼之序”分彆其職位的凹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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